2012年2月7日星期二

鋼貨架的基本設計原則規定

鋼貨架的基本設計原則規定
  爲了適應現代工業高度自動化和貨架大批量生産的需要,提高倉儲密度及轉運效率,減少勞動強度,改善儲運條件,降低倉儲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各國相繼建設和發展了高度自動化的立體倉庫,普遍采用多層鋼結構作爲其儲存系統。我國自70年代以來也相繼在若幹自動化立體倉庫及圖書館等建築物中采用了庫架分離式的或庫架合一式的鋼貨架結構。爲適應我國倉儲系統自動化、立體化發展的需要,爲鋼貨架結構的設計提供依據,特制訂本規範。--摘自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標准《鋼貨架結構設計規範》CECS 23∶90。

  一、本規範采用以概率理論爲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法,以分項系數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二、貨架結構的承重構件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非承重構件應按構造要求設置。

  三、一般貨架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爲三級,有特殊要求的貨架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四、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貨架結構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和強度設計值;進行計算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貨架結構時,應采用荷載標准值和容許變形進行計算。

  五、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計算貨架結構構件和連接所采用的荷載標准值、荷載分項系數和荷載組合值系數的取值以及荷載效應組合,均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 9-87)的規定;結構內力和變形可按結構力學方法確定;截面選擇應按《鋼結辦公家具 台中構設計規範》(GBJ 17-88)或(和)《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範》(GBJ 18-87)中的規定。

  六、設計特殊型式的組裝式貨架結構時,若無適當計算方法可資利用,可按本規範第八章中列示的方法進行模型或足尺試驗,以確定有關參數及承載能力。

  鋼貨架構造的一般規定

  一、鋼貨架結構的型式、尺寸、連接、構造應根據貨物的類別、數量、尺寸、存取頻率以及儲運機械的種類、型式、性能和控制方式等使用要求,經綜合比較、分析確定。

  二、鋼貨架結構的巷道寬度應根據叉車、堆垛機或其他儲運機械的正常運行及操作要求確定。

  三、組裝式貨架結構的高度可按叉車或其他儲運機械的提升能力雷射雕刻確定;整體式貨架及庫架合一式貨架多爲固定式貨架結構,其高度通常可按使用要求確定,一般不宜低于6m。

  四、組裝式貨架結構通常由若幹榀豎向框架以及若幹層與豎向框架相連接的橫梁組成,豎向框架寬度和橫梁長度取決于貨格尺寸,豎向框架寬度一般爲0。8-1。5m,橫梁長度一般爲1。0-4。0m。

  五、整體式貨架結構和庫架合一式貨架結構通常由若幹個格構式立柱和支撐系統組成,立柱分肢間距和沿巷道方向的柱距應按貨格尺寸確定。

  六、確定鋼貨架結構的貨格尺寸時,貨箱大尺吋觸控螢幕之間以及貨箱與立柱之間的間隙值宜取50-100mm。

  七、組裝式貨架結構框架柱、固定式貨架結構格構式立柱的受壓分肢和柱頂桁架的受壓弦杆、支座壓杆等主要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150,其他受壓腹杆和支撐壓杆的長細比不宜超過200;受拉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350,但張緊的圓鋼拉條的長細比不受此限。

  八、貨架立柱底部均應設置墊板。組裝式貨架結構的框架柱底部一般可不設錨栓僅作構造固定;固定式貨架結構的立柱應與基礎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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