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

省屬民辦學校命名有“規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中對民辦學校規範名稱的要求,省教育廳要求,學校名稱應當有地名、字號、專業類別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具體的要求為,地名為山西或地市名;字號應改名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專業類別或業務領域應當根據學校所設專業方向,在名稱中標明所屬門類或者業務特點;在組織形式上,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為專修學院,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機構為培訓中心(學院)。學校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世界”、公司命名“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字樣;不得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字樣;不得有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嬰兒命名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字樣;不得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晦澀難懂的字樣;不得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及其簡稱、代稱,以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佛、道教的寺、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稱等。

經過省教育廳初步檢查,山西興華學院、山西中日友好學院、山西信息技術學院、山西計算機科技學院、山西老區醫學院、山西慧光網絡學院、山西康育醫學院、山西立德工商學院、山西平陽醫學院、山西薩克森HEC—外語學院、山西大任外國語學院、東方涉外經濟學院等命名不規範的學校已被新生兒命名要求更名。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