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星期日

在車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




高雄市林姓婦人委托征信社調查丈夫外遇,在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衛星追蹤器追蹤器,涉妨害秘密,高雄地院判她拘役50天,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無故”侵犯隱私,改判她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追蹤器,林姓婦人(36歲)以25萬元新台幣委托當時任職征信社的楊姓男子(法院通緝中)調查丈夫外徵信器材遇。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楊裝入一個具有GPS衛星定位追蹤功能追蹤器,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使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用以追蹤丈夫行動。丈夫發現反偷拍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林女辯稱她有告訴征信社,不可以做違法的事情,征信社只說GPS可以讓她知道車子的去向,並沒有告知另有監聽、錄音的功能。

一審法監視系統官認為,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他人車上,是對他sony數位相機人生活進行全面性而無限制的監控,嚴重妨害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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